太阳成集团tyc234cc古天乐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确保大会顺利举行并切实履行应尽职能,根据《太阳成集团tyc234cc古天乐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称之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包括学生代表大会召开前的一切与大会筹备相关的工作以及召开时应当受本条例规范的工作。
第三条 筹备委员会在筹备学生代表大会的过程中,应当本着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全面考虑我院同学的切身利益和本会的实际情况,进行切实、有效的筹备工作。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组织办法
第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最晚不应迟于每届学生代表大会开幕前一个月成立。
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成立的,由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上报秘书长批准,延长期不得超过十天。
在延长期内特殊情况仍未消除的,应以学生委员会决议的形式上报太阳成集团tyc234cc古天乐分团委批准再予以适当延长,并应当酌情考虑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日期的顺延。
第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委员名单应当提交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名单应包括:
(一)执行主席一名;
(二)副主席若干;
(三)委员若干。
执行主席和副主席组成筹备委员会主席团,主持筹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团的职权,参照本条例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一条相关规定。
太阳成集团tyc234cc古天乐分团委应当指定一名专职团干部担任筹备委员会秘书长,指导筹备委员会工作。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秘书长可以提名秘书长之外的分团委专职干部或本会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会员担任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的任命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职能机构,协助进行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
具体的职能机构设立方案,由筹备委员会自行商议决定。
第七条 学生委员会表决学生代表大会筹备之相关事项,表决过程参照《太阳成集团tyc234cc古天乐学生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三章第六节之相关规定。
该表决过程秘书长应当在场,秘书长因故不能与会的,应在会后报请秘书长批准。
第八条 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以上届学生委员会学生委员为主,但应根据实际情况吸收本会其他成员。
非学生委员的本会其他成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符合《太阳成集团tyc234cc古天乐学生会章程》第二章第二节第十五条之相关规定;
(二)在本会各级学生组织中有一年以上的实际工作经验。
太阳成集团tyc234cc古天乐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太阳成集团tyc234cc古天乐学生会主席是筹备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第二节 职责、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全面负责学生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并监督代表产生;
(二)审查代表资格;
(三)征集有关提案。
第十条 经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授权,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还可对以下工作中的一项或几项负责:
(一)以筹备委员会的名义向大会递交提案;
(二)起草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及召开期间的文书、草案及其他文字材料;
(三)制定与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相关的临时制度;
(四)以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的名义对外联络其他高校、媒体及本校相关机构等;
(五)预算和决算大会经费,筹办召开学生代表大会所需后勤物资;
(六)在太阳成集团tyc234cc古天乐分团委的指导下,联络协调各年级团总支,委员候选人提名、监票人提名等相关人事提名工作;
(七)根据本会实际情况,安排大会筹备日程,经秘书长同意并报请太阳成集团tyc234cc古天乐分党委批准,提前或者推迟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日期;
(八)与学生代表大会筹备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执行主席、副主席组成主席团。主席团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筹备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领导和协调各职能机构;
(二)决定筹备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召开的日期,拟定会议主要议程;
(三)处理与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相关的其他事务。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会的实际情况和工作经验,提出与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相关的议案,提交全体委员会议讨论;
(二)在全体委员会议议事时的发言权,建议权;对付予表决的问题享有表决权;在选任筹备委员会内部工作职务上,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三)是本届学生代表大会的当然代表;
(四)本会相关制度及学生委员会授权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委员承担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筹备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筹备委员会执行主席请假;
(二)根据职责征集本院同学对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全体委员会议上提出;
(三)按照全体委员会议决议,适当有效的完成所应承担的工作
(四)对于按照制度和全体委员会决议应当保密的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五)按本会相关制度,学生委员会授权及筹备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决议应当承担的其他责任。
第三节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全体委员出席。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向筹备委员会执行主席书面请假。无故缺席两次的,按除名处理,同时上报秘书长,由秘书长根据主席团建议,按本条例第二章第一节第八条之规定指定一名人选代替。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人数达到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时,执行主席应当宣布延期举行会议。
第十五条 筹备委员会应当在组建后一个星期内召开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由筹备委员会执行主席主持会议。
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与本届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工作相关的基本制度,并在全体会议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筹备委员会和筹备委员会主席团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按下款规定执行。
筹备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三分之一以上的筹备委员会委员认为应当召开的,主席团应当组织召开。
主席团会议由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二分之一以上的主席团成员认为应当召开的,执行主席应当组织召开。
第十七条 主席团应当在决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前三天,通知委员会议的主要议程。
临时决定召开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十八条 筹备委员会召开全体委员会议时,各职能机构相关负责人可以列席,也可就其负责的相关工作向筹备委员会作出说明。
学生委员会的学生委员提出列席全体委员会议的,主席团应当提前安排,保证学生委员的列席。
本届学生代表大会的学生代表提出列席全体委员会议的,主席团酌情予以安排,因客观情况不能保证列席的,应当向代表作出合理解释,并将代表需要提出或反映的问题通过各种形式在全体委员会议上作出说明。两名以上代表就同一问题向筹备委员会提出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安排一名代表到会代为陈述。
第十九条 筹备委员会主席团可以向筹备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提出会议的主要议程和议案。
委员可以就会议的主要议程或议案提出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也可就其他同筹备工作相关的问题提出临时的议案。
第二十条 筹备委员会委员应当就自己分管的筹备工作在全体委员会议上向全体委员通报,并回答委员提出的问题。
需要职能机构负责人说明的问题,职能机构负责人应当列席并作出说明,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或现场不能解答的,可以在会后将该问题以复函的形式回复提出问题的委员。
第二十一条 筹备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组织召开筹备委员会的扩大会议或听证会,就特别重要的筹备工作及会议草案征求本会会员、学生代表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二条 议案的表决方式以举手表决为基本方式,但筹备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表决实行委员一人一票制,列席会议的人员没有表决权。表决议案以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三条 筹备委员会的会议公报及相关会议文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切合理方式,在会议结束后三天内予以公布。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中“以上”“以下”等数量指示词语,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太阳成集团tyc234cc古天乐学生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