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成集团tyc234cc古天乐学生会制度制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本会制度体系,健全本会制度制定规则,规范本会制度的制定,保障本会各项工作正常、有序进行,依据《太阳成集团tyc234cc古天乐学生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称之制度的制定,包括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等与制度订立相关的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学生会制定相关制度,适用本条例。
学生会各职能部门、班级委员会制定相关部门或班级规章,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制定制度应当立足于本会的根本利益,符合本会的性质、宗旨和基本职能与任务,并应当符合《太阳成集团tyc234cc古天乐学生会章程》及本条例的规定。
第四条 制度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本院同学的根本利益和实际情况,应当保证本院同学能通过各种形式参与到制度的制定工作中。
第二章 分 则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制定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本院全体同学行使制度制定上的最高权力。
第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以下制度制定上的职权:
(一)制定《太阳成集团tyc234cc古天乐学生会章程》及本会其他基本制度;
(二)以制度案的形式审查学生委员会制定的制度;
(三)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行使其他制度制定上的职权。
第七条 涉及以下内容的制度,为本会的基本制度:
(一)规范本会宗旨、性质、职能、组织结构的;
(二)规范本会制度制定的;
(三)涉及规范学生代表大会相关内容的;
(四)其他涉及本会基本规则的。
第八条 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制定的制度,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大会提交制度案,由大会审议。
学生委员会、学生会可以向学生代表大会提交制度案。
第九条 以学生委员会名义向大会提交的制度案,草案的确定应当在全体委员会议上集中审议和表决,表决参照第二章第五节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执行。
以学生委员会名义提交的制度案,应当直接列入学生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第十条 以学生会名义向大会提交的制度案,草案的确定应当经过学生会主席团会议讨论并经学生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表决参照第二章第五节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
以学生会名义提交的制度案,应当直接列入学生代表大会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本会四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代表可以联名向大会提交制度案。
委员或代表提交制度案时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尚未成立的,可将制度案提交学生委员会,由学生委员会决定是否提交本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
委员或代表提交制度案时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已经成立的,应将制度案提交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由筹备委员会决定是否提交本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
大会期间提出制度案的,由大会主席团决定是否提交本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
决定不提交大会审议的,应当向提出该制度案的委员或代表出具书面复函,说明原因和情况。代表和委员认为该复函陈述原因或情况不具有说服力的,可以向学生委员会秘书长申请复议,秘书长的复议结果为最后结果。
第十二条 已经决定提交学生代表大会审议的制度案,应当提前下发给本届学生代表。下发的时间最晚不得迟于学生代表大会开幕前一周。
学生代表大会期间提出的临时议案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第十三条 已经决定提交学生代表大会审议的制度案,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应当在大会召开前广泛听取本届代表和本会其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制度案进行适当的、合理的修改。
对于涉及本会重大问题、重要决定的制度,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可以组织召开筹备委员会扩大会议或听证会,广泛听取同学意见。
第十四条 已经列入学生代表大会议程的制度案,尚未表决的,提案人可以申请撤回该制度案,但要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申请撤回的程序,比照本节第十一条中制度案的提交程序执行,但决定不予撤回的,可以不出具书面复函。
第二节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制定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简称学生委员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设议事机构,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学生委员会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大会行使本会制度制定上的最高权力。
第十六条 学生委员会享有以下制度制定上的职权:
(一)制定除章程和基本制度外的其他涉及本会学生干部任免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重要制度;
(二)制定涉及规范学生委员会相关内容的制度;
(三)解释章程和基本制度;
(四)对本会各级学生组织制定的制度按照第一章第三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审查;
(五)其他应当由学生委员会行使的制度制定上的职权。
第十七条 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可以向全体委员会议提交制度案。
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向全体委员会议提交的制度案,草案须经主任委员会议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已通过的草案可以直接列入全体委员会议议程。
第十八条 学生会可以根据自身职能向全体委员会议提交涉及本会学生干部任免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制度案。
学生会向全体委员会议提交的制度案,草案应当经学生会主席团会议二分之一多数通过。已经通过的草案可以直接列入全体委员会议议程。
第十九条 三分之一以上的学生委员,四分之一以上的学生代表可以联名向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提交制度案。
委员或代表提交的制度案,草案须经主任委员会议二分之一多数通过方可列入全体委员会议议程。
主任委员会议决定不列入全体委员会议议程的,应当向提案人出具书面复函说明原因和情况。提案人认为所陈述原因或情况不具有说服力的,可以向学生委员会秘书长申请复议,秘书长的复议结果为最后结果。
第二十条 已经提交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的制度案,提案人申请撤回的,应当向主任委员会议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和情况。
主任委员会议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回该制度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授权学生会协助制定某些制度草案。学生委员会需要学生会协助制定制度的,学生会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由学生委员会制定的制度,学生委员会可以根据制度规范的内容,授权与其有密切关系的学生会职能部门代行解释权。授权学生会职能部门代为解释的,应当在制度中有明确的授权条文。
第三节 学生会制定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学生会是本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对学生代表大会负责并受其监督。
学生会对内执行本会各项决议,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会可以根据自身职能制定与其自身工作相关的制度。但与本条例第二章第二节第十六条有关的制度必须以制度案形式提交学生委员会讨论通过。
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限于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部门规章、办法等。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主席团会议享有对学生会相关制度制定的最高权力。学生会制定的制度应当提交学生会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第四节 班级委员会制定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班级委员会是本会的基层组织,代表本会在班级中行使权力,服务同学,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班级委员会可以根据本班级的实际情况并在充分听取全班同学的意见上制定与本班级工作相关的规章制度。
班级委员会制定的本班级制度,以班级自治为原则,但不应与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制定的相关制度相抵触。
制定细节可参照本条例相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 班级委员会制定本班级的规章制度,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组织召开班级大会,必要时应当报请辅导员批准:
(一)涉及本班级班级换届选举的;
(二)涉及本班级财务管理的;
(三)其他本班级同学认为应当在班级大会上讨论的制度。
第二十八条 班级委员会制定的制度应在通过后两周内报送学生委员会备案,接受学生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九条 本班级五分之一以上同学可以联名就本班级的制度中违反上位制度或公平公正原则的情况向学生委员会反映。
学生委员会在接到同学反映后应当组织调查,也可以授权相关制度制定部门予以审查,并应当在接到反映后五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
学生委员会审查班级制度规章时,应当征求该班级所在年级辅导员老师的意见。
对学生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该意见三日内向学生委员会秘书长申请复议,学生委员会秘书长的复议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五节 表决和效力
第三十条 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制定的制度,除《太阳成集团tyc234cc古天乐学生会章程》外,须由四分之三代表到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过。
对于特别重要的制度案,应当以特别多数通过的,提案人可在该制度案中单独列出表决程序的说明或程序条款,先于该制度案表决。
《太阳成集团tyc234cc古天乐学生会章程》的制定,须由全体代表的四分之三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一条 应当由学生委员会制定的制度,草案由全体委员会议表决,二分之一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对于重要的制度案,应当以特别多数通过的,提案人可在该制度案中单独列出表决程序的说明或程序条款,先于该制度案表决。
第三十二条 学生会制定的制度,草案由学生会主席团会议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对于重要的制度案,应当以特别多数通过的,由主席团会议按照上款规定的程序先行表决该程序方案。
第三十三条 本会制定的各项制度生效时间以该制度的相关规定为准,没有规定的,视为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会制定的各项制度,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障本会会员的权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第三十四条 学生代表大会制定的制度,效力及于本会全体会员。
学生委员会制定的制度,效力及于本会全体会员,但制度本身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学生会制定的制度,效力一般限于学生会内部。
班级委员会制定的班级规章制度,效力限于本班级内部。
第六节 制度的备案、审查和公示
第三十五条 本会制定的制度应当按照第一章第三条相关原则定期进行审查。
经审查发现制度确同第一章第三条相关规定的原则相违背的,应当立即予以撤销。
第三十六条 制度的审查由学生代表大会统一施行,每次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学生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应当整理本会现行全部制度,以会议材料的形式提交大会备案审查。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会代表学生代表大会定期审查学生会及其他本会基层组织的现行制度,以会议材料的形式提交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备案审查。
第三十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认为制度确实违背本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相关原则的,可以向大会提交制度案,申请修改或撤销该制度。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委员或学生代表认为制度确实违背本条例第一章第三条相关原则的,可以向学生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提交制度案,申请修改或撤销该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由学生代表大会、学生委员会制定的制度,学生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应当及时整理和公示,接受本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由学生会制定的制度,学生会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整理、公布和上报备案,接受学生委员会和本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的“以上”、“以下”等词语均包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条例须由学生代表大会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方可通过,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