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莘:《行政复议机构设置的基础》
作者:中国政法大学太阳成集团tyc234cc古天乐刘莘教授
内容提要: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产生了诸多问题。通过对历史的反思以及从试点的反馈可以发现: 欲保持行政复议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司法化改革刻不容缓。在进一步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应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以行政复议机构的改革为突破口,借鉴法国、英国以及美国的相关制度经验,在司法化的指导下,重构行政复议机构的组织模式及审理模式。
关键词:行政复议机构 复议委员会 司法化 制度重构
节选:行政复议作为一个统一制度,始自于1989 年4月4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 。此法将过去在名称上都未曾统一的这一制度统称为“行政复议”,即上级行政机关重新审查某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的一种制度,并将其与行政诉讼的连接也统一起来,即当事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之间进行选择,但是在选择了行政复议之后并不排除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行政复议的原则规定使得过去零零散散规定在单行法中的复议制度迫切需要完善的立法建构。1990 年12月24 日,国务院颁布了《行政复议条例》, 1999 年10月1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 取代了上述条例。《行政复议法》取代《行政复议条例》,表面上看是一种立法升格。如果合理推断应当是有了更加成熟的经验,“大”法才取代了“小”法。正所谓行政立法起到了“试验田”的作用,行政经验成熟了,就当正式立法了。但是实际上,《行政复议法》的出台还有更为深刻的原因,那就是,《行政复议条例》的实施效果欠佳,制定《行政复议法》的目的是试图增强其功用,是以完善这一制度为基本出发点的。那么,那时的行政复议制度究竟有什么令人不满的问题让立法机关开动了立法机器? 在《行政复议条例》实行时期,行政复议的统计工作是不健全的,因而缺乏完整的统计数据。但据不完全统计,那时一年全国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不过两万多件。即使这只是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统计数据,但其所暴露出的问题是非常明显的……
发表于:《南京工业大学学报》( 社会科学版) 2013年第2期
获奖:我院2013年度优秀论文